4月1日后还能开老税率发票吗?
客户要求降价合理吗?降多少合适?
老税率的购进,能按新税率销售吗?
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如何抵扣?
哪些企业能加计抵扣10%?如何抵?
留抵税额退税如何计算?
......
税率下调、增加抵扣、留抵退税,作为新增值税率的3大变化要点,小主们吃透了吗?
今日小禾将就此三点进行剖析、详细阐明税率下调后的常见问题,增加抵扣的条件、留抵退税的条件及计算方法等,小主们赶紧收藏转发起来~
- 01 -
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常见问题
一、变化后的税率:
二、常见问题答疑
Q1:新政执行前购入的商品,进项是高的老税率(如 16%)抵扣的,新政执行后出售,销项可以按低的新税率(如 13%)执行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Q2:新政策执行后,取得原税率的专票(如16%),可以认证抵扣吗?
A: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Q3:新政执行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Q4:新政执行前的合同,当时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可以按老税率(如16%)开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新税率执行后,还能开出原税率发票的前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2017]124号规定:
五、申报比对规则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Q5:新政执行前的合同,当时未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未票收入,调整税率后按老税率(如16%)开票,有什么风险
A:滞纳金:万分之五。起始日:新政策执行前最后一个申报期结束后;结束日:申报入库的当天。
Q6:新政前签的合同,新政后执行,现在客户说税率降了要求降价,合理吗?
A:降价计算原理:价款不变,税额调整
老税额=原价税合计/(1+老税率)*老税率
新税额=原价税合计/(1+老税率)*新税率
降价=老税额-新税额
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1、不含税价:##元
2、税款=不含税价*税率
3、税率:按现行税率 ##%执行
4、价税合计:不含税价+税款
5、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发生的税率变化的,按变化后的税率执行。不含税价不变。
- 02 -
增加抵扣的条件及计算
一 | 国内旅客运输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填表方法
不得抵扣的情形
二 | 四个服务行业增加10%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哪些纳税人满足条件呢?
用不用填写这个表,首先要去看看36号文有没有提供这四项服务,而且要看在规定期间内,你提供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满足了,才有资格填写这个表,不然你就没资格填写这个表。
如果你判断自己满足,那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格式如下:
Q: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三 |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填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账务处理
1、已抵扣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转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汇缴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多的涉税问题:票量突增;存货周转、成本费用、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同比变动不一致;往来挂账与收入、成本同比变动等等。
这么多问题,怎么办呢?
- 03 -
留抵税额退税条件及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50万
累计已抵扣进项:100万,其中:白80万
1、进项购成比例?
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填表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孔子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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